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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染性非典型肺炎(SARS)临床工作指南(试行)

传染性非典型肺炎(SARS)临床工作指南(试行)

北京SARS医疗指挥中心
2003年4月27日 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由冠状病毒的一个变种(SARS病毒)所引起的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,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和近30个国家与地区有病例发生。世界卫生组织(WHO)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(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,SARS)。为提高临床救治效果,指导各医院对SARS的规范化诊断、治疗与消毒隔离工作,特印发本指南。
  一、SARS的临床特征及诊断依据
  1.流行病学史
  1.1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,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,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;
  1.2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病地区。
  注:密切接触者是指两周内照顾过SARS病患者、与SARS患者共同居住或接触过SARS患者呼吸道排泌物或体液。
  2.症状与体征
  起病急,以发热为首发症状,体温一般>38℃,偶有畏寒;可伴有头痛、关节酸痛、肌肉酸痛、乏力、腹泻;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;可有咳嗽,多为干咳、少痰,偶有血丝痰;可有胸闷,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,气促,或明显呼吸窘迫。
  肺部体征常不明显,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,或有肺实变体征。
  3.实验室检查
 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,或降低;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;细胞免疫功能检查常见CD4降低。
  4.胸部X线检查
 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、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,部分病人进展迅速,呈大片状阴影;阴影常为双侧改变,吸收消散较慢。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。若检查结果阴性,1―2天后应予复查。
  5.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
  二、诊断标准
  1.疑似诊断标准:符合上述1+2+3条;或2+3+4条。
  注:其中符合1.2+2+3者为医学观察病例
  2.临床诊断标准:符合上述1.1+2+4及以上;或1.2+2+4,再加3或5条。
  注:对于发病达10天以上的病例,检测血清中SARS病毒抗体(免疫荧光抗体法或ELISA方法),有助于最终确立诊断.
  *重症SARS诊断标准
  SARS病例符合下列任l项条件可诊断为重症SARS:
  1.呼吸困难,呼吸频率>30次/分。
  2.低氧血症,在吸氧3-5升/分条件下,动脉血氧分压(Pa02)<70mmHg,或脉搏容积血氧饱和度(Sp02)<93%;或已可诊为急性肺损伤(AⅡ)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(ARDS)。
  3.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显示48小时内病灶进展>50%。
  4.休克。
  5.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(MODS)。
  三、鉴别诊断 。
  注意除外其它疾病对于SARS诊断是重要的。
  临床上要注意排除普通感冒、流行性感冒、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、艾滋病合并肺部感染、军团病、肺结核、流行性出血热、肺部肿瘤、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、肺水肿、肺不张、肺栓塞、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、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。
  四、SARS的推荐治疗方案
  1.严格执行呼吸道隔离措施。
  患者戴口罩。疑似诊断患者住单间病房。医务人员采取规范防护措施。
  2.动态监测病情变化。
  多数患者在发病后2周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,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:动态监测症状、体温、呼吸频率、Sp02或动脉血气分析、血象、胸片(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-3天)、心肝肾等脏器功能、CD4,等。
  3.一般性和对症治疗。
  (1)卧床休息,避免劳累、用力;
  (2)避免剧烈咳嗽,咳嗽剧烈者应予充分镇咳,如使用复方桔梗片、可待因等;
  (3)发热超过38.5℃~39℃者,可使用解热镇痛药,或给予冰敷、降温痰、酒精擦浴等物理降温治疗。
  4.氧气治疗。
  如出现气促,或Pa02<70mmHg,或Sp02<93%,应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治疗。
  5.糖皮质激素的应用。
  应用糖皮质激素有可能减轻肺的渗出、损伤和后期的肺纤维化,并改善机体一般状况,但其确切应用指征与效果尚有待研究评价。
  目前认为,一般SARS患者不宜使用糖皮质激素。
  目前建议的应用指征为:①高热不退,有明显感染中毒症状;②达到重症SARS诊断标准,特别是出现AⅡ或ARDS者。目前多数医院使用的成人剂量相当于甲基强的松龙80-320mg/天,分2次静脉输注,具体剂量及疗程根据病情进行调整,当病情缓解或胸片上阴影有所吸收后酬减量停用。儿童慎用。
  6.预防和治疗继发细菌感染。
  根据临床情况,可选用大环内酯类、氟喹诺酮类及其它适用抗生素。
  7.试用抗病毒药物。
  如利巴韦林600~1000mg/d,分2次静脉输注。应注意观察有无溶血等副作用。
  8.可试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。
  9.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。
  10.重症病例的处理。
  (1)加强对患者的监护。有条件宜转ICU治疗。
  (2)使用无创正压机械通气(NPPV)。模式通常选用持续气道正压通气(CPAP),压力水平一般为4-10cmH20;或压力支持通气+呼气末正压  (PSV+PEEP),PEEP水平一般为4-10cmH20,吸气压力水平一般为10-20cmH20。NPPV应持续应用(包括睡眠时间),暂停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,直到病情缓解。
  (3)NPPN治疗后,若氧合改善不满意,Pa02< 60mmHg,或对NPPN不能耐受者,应及时进行有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。
  (4)对出现ARDS病例,应真接应用有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。
  (5)出现休克或MODS,予相应支持治疗。
  五、出院标准
  患者需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:
  1.体温正常七天以上;
  2.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;
  3.胸部X线检查阴影有明显吸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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